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
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
危險場所的界定
按場所中存在物質的物態的不同,將危險場所劃分為 爆炸性氣體環境和可燃性粉塵環境 。
按場所中危險物質存在時間的長短,將兩類不同物態下的危險場所劃分為三個區,即:對爆 炸性氣體環境,為0區、1區和2區;對可燃性粉塵環境,為20區、21區和22區。
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一
(1) 爆炸性氣體環境
----GB 3836.14—2000標準中規定:
----0區: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。
----1區:在正常運行時,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。
----2區:在正常運行時,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,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 短時間存在的場所。
----在此,“正常運行”是指正常的開車、運轉、停車,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、密閉容器蓋的開 閉,安全閥、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.
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。
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二
(2) 可燃性粉塵環境
----GB 12476.1—2000標準中規定:
----20區: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,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 氣混合物和/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。
----21區:在正常運行過程中,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 區的場所。
該區域包括,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、出現粉塵和正常*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 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。
----22區:在異常條件下,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、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 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。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 塵堆積或粉塵層時,則應劃分為21區。
對危險場所的界定,解決了危險場所劃分中爆炸性物質存在的時間問題。那么,長時間存在 或偶爾發生的時間概念又怎么界定呢?歐洲有關資料中也相應地給出了具體的規定,見表1 。
----表1 場所劃分
危險物質 長期存在(大于1 000 h/年) 正常運行時存在(10-1 000 h/年) 僅在不正常時存在(少于10 h/年)
氣體 0區 1區 2區
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三
(3) 爆炸性物質的分組
----爆炸性物質的分類,將危險物質按其物態,進行粗劃分。對同是氣體的爆炸性物質,由于其 爆炸特性差別很大,故又將爆炸性氣體進行了分組。
----GB 3836.1通用要求中,將爆炸性氣體按其最大實驗電壓安全間隙和最小試驗電流分為A、B 、C三組。三組的代表性氣體分別為:氫氣&乙炔、乙烯和丙烷,具體的參數見表2。 ----表2 爆炸性氣體的分組
組別 代表性氣體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 最小點燃電流
IIC 乙炔氫氣 <0.5mm <0.45
IIB 乙烯 0.5~0.9 mm 0.45~0.8
IIA 丙烷 >0.9 mm >0.8
----爆炸性物質的分組,可以說是基本上說明了危險場所中存在的是哪種危險物質。
防爆空調,防爆除濕機,防爆恒溫恒濕機,防爆風機盤管等